公积金缴存基数上调成为主流,很多城市群内住房公积金异地“互认互贷”也有最新进展。
从目前公布的情况看,大部分城市都上调了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但缴存比例维持不变。
广东广州、深圳、韶关、中山、佛山、潮州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较去年的涨幅达到了2000元以上;云南昆明、广西柳州、福建福州、吉林长春、陕西榆林等地缴存基数上限涨幅超过1000元。
以深圳为例,深圳由2020年的31938元上调到2021年的34860元,上涨2922元。
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深圳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4860元(202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620元×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广州由2020年的30876元上调到2021年的33786元,上涨2910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基数调整为24591元;昆明2021年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25576元。
在已公布的城市里,也有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甚至下调的情况。例如,云南大理州的缴存基数上限从上一年度的24729元,下降为24642元。
5月,上海宣布试点提取公积金偿还异地购房贷款业务。6月,北京提出推动京津冀住房公积金一体化。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进一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的通知》,实现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6项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单位及职工如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信息变更”、“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通过北京公积金官网网上业务平台全程网上办理。
缴存职工可通过北京公积金官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办理此项业务。对于职工在异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开具贷款全部还清证明的,可通过异地中心线上渠道打印;若异地中心未实现线上办理的,可在各贷款经办部门、贷款受托银行代办点柜台申请,填写《“跨省通办”业务办理申请表》并提供异地中心要求的办理要件,由柜台代为办理。
从7月起,不少企业会根据员工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为员工调整公积金缴纳基数。如何查询?
1、在线查询,进入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APP,登录个人的公积金账号即可查询。或者通过支付宝等第三方应用查询。
2、电话查询,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线下查询,携带身份证等证件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大厅查询,还可以跟企业的经办人员咨询确认。
自2021年7月1日起,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20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2021年新录用职工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同级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组织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口径按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2020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32077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下限为201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166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下限。
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同一缴存单位执行相同缴存比例。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以网上申报为主,由单位人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亲清在线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未开通网上业务的单位,可就近选择中心网点办理(请自备U盘)。
(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2021年7月至办理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三)杭州主城区实行住房公积金补贴政策的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
(四)2021年10月1日起,对缴存基数未达下限的职工,中心按有关规定将缴存基数上调至下限;
(五)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0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执行。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2020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1.76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在岗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武汉主城区下限为1,750元,新城区下限为1,500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非企业单位可在8%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2021年6月30日前,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一)单位应核对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二)以前年度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其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在调整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当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各缴存单位在调整缴存额度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2020年12月31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单位应为全部符合规定的职工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1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0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345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21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按照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21年7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10月31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2021年7月开始补缴。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
3.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如单位信息或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有误的应当进行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与本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以及退休的职工不得缴存住房公积金。
4.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送交各银行网点。
5.各银行网点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核查职工社保缴纳单位与公积金缴存单位是否一致。审核合格后更正单位基本信息(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所在区、单位性质等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更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准确无误。
1.登录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击 “归集业务”—“打印年度基数调整单”,直接点击“提交”按钮,下载本单位《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按柜面办理要求核对本单位基本信息、职工个人信息,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2.按职工个人2020年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基数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制作年度基数调整表格(表格样式可通过“归集业务”—“基数调整”菜单点击“导出”按钮下载)。
3.单击 “归集业务”—“基数调整”,单击“导入”按钮,导入年度基数调整表格,提交打印受理回执后再次提交,完成年度基数调整。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一核定两调整,各缴存单位应于6月底前完成本单位2021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的汇缴工作,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按2021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进行调整与汇缴。
五、因缺少三沙市统计部门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暂采用全省其他市县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增幅测算三沙市2021年度缴存基数范围。
依据南平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20年南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告》的最新统计,2020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2487元,按我市每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南平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7月至2022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限额调整为4950元/月(单位和个人各2475元/月);由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限额暂按上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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